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
更新时间: 2017-06-05 来源:
财务部 编辑: 罗思思 点击:次
各中心、各部门:
根据“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”文规定: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请各中心、各部门自2017年7月1日起,在采购或报销付款等事项索取发票时如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的,须先告知对方我司的“纳税人识别号”(下附我司开票信息,包含纳税人识别号),并要求对方开发票时必须加上我司的纳税人识别号;报销人在收取票据时请仔细核对票据上的开票信息是否完整、正确。
请各部门人员在6月30日前将无“纳税人识别号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报销或提供清单给财务部计提完毕;从7月1日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,按以上国税总局文件将不能作为税收凭证不能税前抵扣,因此逾期财务部将不再接收无“纳税人识别号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,并不予报销;请各部门务必配合为谢!
开票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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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部
2017-06-05